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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2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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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原发《意见》自2017年2月23日施行,2021年8月31日到期,为切实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需要出台新的《意见》。根据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规定,对2017年2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贯彻鲁民〔2016〕48号文件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修订。

二、决策依据

修订的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和省退役军人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0〕51号)等国家和省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休军人重要论述和具体举措,落实保障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是一项重要内容。

(二)明确军休干部享受医疗保障项目标准及负责落实相关部门(单位)职责,有效抓好落实工作。

(三)与新时代医疗保障政策相结合,提高我市军休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军休干部享受好医疗保障待遇,促进军休干部身心健康。

四、重要举措

(一)充分认识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军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不仅是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弘扬爱国拥军光荣传统的需要,也是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二)全面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待遇。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军队离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对师职(级)军队退休干部,要给予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干部同等的医疗服务照顾;军队退休干部每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安置管理单位要按照不低于40%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提高军休干部医疗服务水平。及时办理军休干部医疗关系转接手续。各县(市、区)要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政策,为军休干部办理移交前后的医疗关系转接手续,纳入当地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军休干部健康体检制度。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军休干部进行1次健康体检,确保军休干部有病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全面推进军休干部医养结合。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与当地优质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为军休于部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中医养生保健等优质服务,开通查体、住院、急诊等绿色通道,特别要为高龄、重病、失能、失智军休干部提供就诊治疗、家庭病床、护理、心理慰藉等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集中服务管理军休干部较多的军休机构,可设置医务室或引进优质医疗机构设立门诊,为军休干部提供医疗、保健等服务;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军休干部,按规定录入山东省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并纳入社区随访管理;采取家庭病床或医生上门诊疗服务等形式,解决行动不便和分散居住军休干部看病难问题;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健全军休干部养老服务体系,依托养老机构等载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餐饮等养老服务,所需支出按现行资金渠道落实。建立以居家为基础、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为依托、医养结合的新型军休干部服务保障模式,实现更高层次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军休工作目标。

(四)加大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市、县财政要加大投入,积极履行保障职责,确保军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落实。

(五)加强军休干部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与社会医保政策的衔接和落实。



具体联系人:刘海 

联系电话: 0537-2967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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