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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评定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15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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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规范我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管理,促进退役军人技能提升和更高质量就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评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能够独立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专业培训机构、企业等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院校版);实行独立核算;在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上年度年检合格。

(二)具有与退役军人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实训场地和实训设施、设备、专业图书资料等。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基地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符合退役军人自身特点、就业创业培训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的培训项目,能够结合区域产业特点,不断开发市场潜力大、薪资待遇好、受退役军人欢迎的专业。

(四)具有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师资队伍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足,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五)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三年内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六)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挂钩,参训人员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获取率达到 9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 85%以上。

申报单位应符合《济宁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3)相关条件。针对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同需求,《标准》分为两个类别,分别为院校版标准、实业版标准,符合各类别标准条件的单位可对应申报。

三、申报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至2022年8月18日18时前请将《济宁市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申报表》(附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科,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定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真正把优质的培训资源纳入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目录管理。

五、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向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正式申请报告(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济宁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见附件 1);

3、对应各类别《标准》条件的相关材料,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

4、与企业签订的就业合作协议不少于3家。

5、各类专业的教学方案及专业报价情况。(见附件2)

(二)审核评定。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照《济宁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标准》,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资质信息、实地勘察调研等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机构核准评定,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拟定承训机构进行公示。

(三)公开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承训机构进行集中签约,建立承训机构信息名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供退役军人选择使用,名录根据承训机构变更情况动态调整。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标准。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坚持统一管理、 分级实施、就地就近、公平竞争。本着“精、专、优、长”的原则,严格审核培训机构专业申报。最多可申报6个培训专业(工种)。

(二)培训承训机构考核管理。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承训机构签订的承训协议期限为1年,到期后承训机构资格自动取消, 需重新申报、评定。

建立承训机构名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承训机构有转包、倒卖培训行为的,解散或注销的;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存在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连续两年培训就业率达不到85%以上的;培训合格证书获取率达不到 95%以上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培训工作的,由批准机关即时移出承训机构名录,取消承训资格。

附件 1.《济宁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

2. 《济宁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方案模板》

3. 《济宁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标准》

4. 《济宁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名录汇总表》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8月15日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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