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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教师资格及教学能力提升培训机构申报评定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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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充实基础教育阶段国防教育力量,改善基础教育阶段教师队伍结构,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根据济宁市《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实施意见》相关精神,现就做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资格及能力提升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评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济宁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外的,济宁市驻地能够独立开展教师职业能力提升、教师资格证考前培训、事业编教育类考前培训等教学工作的院校。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在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上年度年检合格。

(二)具有与退役军人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实训场地和实训设施、设备、专业图书资料等。有实训基地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符合退役军人自身特点、促进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能力提升专业。

(四)具有相对稳定、密切联系教学一线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师资队伍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足,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五)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三年内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申报单位应符合《济宁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评估标准(院校版)》(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3)相关条件。

三、申报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至2023年8月20日18时前请将《济宁市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申报表》(附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113号。

四、评定原则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把优质的培训资源纳入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目录管理。

五、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向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正式申请报告(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济宁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见附件 1);

3.对应各类别《标准》条件的相关材料,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

4.教师资格证、教师编岗前集训、在职能力提升等培训项目教学方案及报价情况。(见附件2)

(二)审核评定。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照《济宁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标准(院校版)》,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资质信息、实地勘察调研等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机构核准评定,通过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 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开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承训机构进行签约,建立承训机构信息名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供退役军人选择使用。

六、有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标准。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就地就近、公平竞争。本着“精、专、优、长”的原则,严格审核培训机构专业申报。对具备初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最多可申报3个培训职业(专业、工种),具备中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最多可申报 6 个(其中中级不超过 3 个)培训职业(专业、工种)。

(二)培训承训机构考核管理。建立承训机构名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承训机构有转包、倒卖培训行为的,解散或注销的,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存在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培训工作的,由批准机关即时移出承训机构名录,取消承训资格。

联系人:张令朋。联系方式:0537-2311099


附件 : 

1.《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

2. 《教学方案模板》

3. 《承训机构评估标准》

4. 《承训机构名录汇总表》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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